美术作品一直是版权登记审核的重点,因为艺术品都有不是很好判断是否具有原创性质的作品,所以能获得版权登记的美术作品是少之又少。但是非遗传承人张斌在多年的艺术创作生涯过程中,有足够的版权意识,认识到版权的重要性,即著作权,对于艺术创作者的重要性。主动申请康熙一笔福书法的国家版权登记,日前已经审批通过,张斌拥有康熙一笔福书法的著作权。
康熙一笔福字的与众不同
不同之一:康熙一笔福的福字采用的是康熙御笔福字。康熙皇帝的这个福字与之前书法家流传下来的福字不大相同,细品之下,真有佳作天成的味道:
首先,此“福”的书写不同于民间常用的饱满方正,其字形窄而狭长,为瘦,音谐“寿”,民间称之“长瘦福”,即长寿之福。
其次,俗语称“有福必有寿,有寿必有福,有福没寿是为无福可受”,但是,由于“福”、“寿”二字字形差异太大,因此,自古从来没有哪个书法家可以把“福”“寿”合为一字书写。而在这幅御宝的右半部,正好是王羲之兰亭序中“寿”字的写法。故而,这福字也成为了现存历代墨宝中惟一的将“福”“寿”写在同一个字里的福字,民间称之为“福中有寿,福寿双全”之福。
再次,此福包含了“多子、多才、多田、多寿、多福”数个汉字之意,是古往今来、独一无二的“五福”合一之“福”字。福字的左边是“才”和“子”字的结构,右半部分是“多”和“田”的结构,整个福字右半部分,看着又像个寿字。其中的“田”部尚未封口,表示他的国土无垠,国力强盛,同时蕴含鸿福无边、无边之福的深厚意义。孝庄太后称其为“福之本源”,民间则称“五福之本、万福之源”。康熙为祖母请福,自身亦送福得福。
正因如此,这世上独一无二的福字也成为众多书法家笔下的经典题材,其中,张斌的康熙一笔福书法,就是在康熙福字的基础之上写成。
不同之二:非遗传承人张斌的康熙一笔福书法是在康熙福字的基础之上以双钩演变到一笔的艺术升华。
双钩书法源于唐代,是指以笔单线直接写出某种书体的空心字。当时,由于没有印刷技术,人们为了能使名家书法作品得以流传,就按作品的原样,勾勒出空心字,然后再填上黑墨,以使观者得到近似真迹的作品。后来这种摹写方式成为了人们学习书法的一种方法,并发展成为我国璀璨的书法艺术瑰宝,“双钩”乃书法术语也。法书摹勒上石,沿其笔画的两侧外沿以细线钩出,称之为“双钩”。
相传唐太宗李世民得到王羲之的兰亭序后,如获至宝,想让大臣们和后人都能欣赏到兰亭序的书法之美,于是就命令中书主书冯承素把兰亭序传承下去,当时冯承素就用了双钩的方法把兰亭序摹仿了下来,就有了我们现在所见到的冯摹本的兰亭序,康熙御笔福字,尤其是右边部分,便深受王羲之的影响。
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它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之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的原创,即改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他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必须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所以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
其次,它加强了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者作权保护的第一步;第二,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第三,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如盗版)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益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因为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如北京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平台的建设就加强了确认版权权利归属能力,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不被非法篡改,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侵权行为,提高了执法部门对著作权的管理。
最后,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范到初步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
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如北京市版权局在作品申请登记时进行类似于实质审查的审查,要求作者必须亲自到版权局讲述自己的创作经历,版权局对作者的创作能力进行审查。还要求作者提供作品说明(简述作品内容与创作过程),经过这样比较严格审查后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力是比较强的。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
总之,版权(著作权)保护的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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