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本身因复杂性很强,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就特别大,最近几年随着抄袭不断,使得更多人不得不对知识产权做更为深入的关注和反思。
那么,美术界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产生的原因又有哪些?
美术界的知识产权与其他关乎民生的行业相比,往往显得不是特别“直接”,甚至“无关痛痒”,以至于美术界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后双方往往拉锯多年,却悬而不决。那么,从法律的层面来看,美术界的知识产权保护又有哪些特殊性?是否有相应对策的思考和构建?通过本期专题的解读,以期艺术家与广大的美术爱好者对知识产权有更为清晰的认识,也祝愿中国的美术事业向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于美术权益保护的思考 · 数字环境下创作侵权分析
著作权是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产生,无论整体还是局部,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产生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具有独创性并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智力成果。
当前,美术创作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比如抄袭、画照片、电脑制图软件和数码喷绘技术参与制作等问题逐渐引起了业内的关注,也直接反映在众多美术展览中。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各大展览的作品因著作权问题被投诉举报的案例逐年增长,使用他人作品图像创作涉嫌抄袭的侵权问题日益突出,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惕与反思。结合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维权工作,通过对被投诉作品的处理,从中归纳出问题的形态,有助于分析问题的性质和涉及的相关法律,梳理产生的原因,进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刘学波起草漫画
在美术展览中出现的绘画对机械图像的过度运用大致可以归于以下五种类型:
(一)直接使用他人照片。这些绘画作品的问题是直接对照片进行复制,方法比较简单,照片基本不用改动就照着画。还有更省事的做法是将照片先喷绘在画布或者宣纸上,再用油画或国画颜料依样覆盖。也有的画家将图片喷绘成等比例的底图样稿放在透台上描绘。由这些方法绘制的作品比较好认,一眼就能看出是照相机镜头形成的图像,主要因为镜头光学特征非常明显;其次,照片的每一个细节基本上被复制过来,造型没有经过提炼、取舍、整理的过程,缺少主观意图的表现,而只是图像的媒介转换。这类作品使用的原图基本是从网上下载的图片,侵权风险非常大。有的作者使用的照片是著作权保护力度比较大的国内、外专业摄影展览作品,会面对更大的维权力度,因著作权问题摄影家起诉画家的案例屡见不鲜;有的作者使用了其他画家的采风素材照片,引起了法律纠纷;还有的作者使用了其他艺术门类的作品图像,比如电影、电视剧照等。
(二)电脑软件组合拼图。这类作品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机取巧,取材多幅图像用电脑软件拼贴做成效果图,有的是用摄影作品拼图,有的是将他人作品的局部镜像翻转后再重新组合拼图,有的作品用了多位不同画家作品的局部加以组合,还有的选出别人的系列作品的造型元素再组合成自己的“创作”,这类作品因为进行过一定处理,乍一看感觉画得还不错,可是被举报后与原作比对就会令人大跌眼镜。拼贴作品制作痕迹明显,往往会有很多错误和漏洞,比如画中人物动作、表情不在一个情境中,人物之间的关系生硬别扭;有的拼贴作品会出现特定服装及配饰、标志、左右手动作翻转的问题,比如军人持枪射击动作和佩戴的臂章画反了;有的作品出现的文字是反的,有的把原作者设计的名字、记号也复制过来,直接提供了抄袭证据;有的还把不同性质的图像拼在一起出现常识性错误,甚至导致民族、宗教、外交、政治等重大问题的出现。
(三)直接转换他人作品。有的人会直接把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进行发表,一般会经过画种媒介上的转换。如把油画转成国画、把版画转成油画、把国画转成漆画、把雕塑照片转化成平面绘画,有的还把国外的作品也拿来做类似的转换。将这些不是自己的创意据为己有,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在他们看来,这样的做法可能由于不同画种而不易被观众发现,但恰恰相反,在与原图进行比对的时候抄袭的痕迹非常明显。
(四)运用构图模板和单一程式。这样的作品也比较常见,特征为画面较为平淡,构图或几联式、或上下结构、或左右结构、或加一块明显的颜色等,画面构成基本一致,风格雷同,多件作品的差别只是调转方向,换些不同物象。这类作品大量集中在带有入会条件的全国征稿展览的评选上,以中国画展居多。这类作品在评选现场会让评委深感头疼,乍一看还不错,仔细再一看又感觉平淡无味,虽没大毛病却也好不到哪儿去。据了解情况的评委反映,这类作品会出现在一些创作培训班里,是培训班老师通过教学模板,教会学员绘制此类套路式的画作,对当下广泛流行的作品进行模仿。有些作品因选用他人作品的局部进行组合拼接,已经涉嫌侵权行为。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评选工作者的注意,有的评委明确提出要减少这类作品的入选率。
(五)更换他人作品的主体。这类作品一般是直接选用他人比较成熟的作品,所以画面往往呈现出比较成熟的面貌,大面积使用他人的作品,也许会有色调、虚实上的调整,画中最重要的部分如鸟、鸡、羊等点题的主体做了更换,比对原作却非常相似。一般评选时容易过关入选甚至获奖,在不熟悉原作的情况下,评委很难识别出来。
在图像泛化的今天,我们不仅能从网上搜索各式图片,其精度也越来越高。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年轻作者成为美术创作者的主力军,他们善于使用科技手段,这些技术已经进入他们的生活,同时也进入了他们的创作。需要看到的另一面是,网络传播对抄袭侵权行为也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有问题的作品只要发生网络传播,就会进入大数据管理,抄袭行为很快会被人发现。此外,相关技术的成熟为通过大数据排查判定抄袭侵权作品提供了证据链。例如,百度公司推出的图像识别搜索比对系统就能够实现这一排查功能,而且证据永久保存无法删除,使侵权的成本和风险大为增加了。
培训中急功近利与权保缺位
近年来,以北京为主,全国各地相继在民间开办了不同形式、不同条件的美术创作培训班,其目的是提高创作能力和写生实践体验能力。有一种培训班被圈内称为“国展班”,主要目的就是针对那些想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美术爱好者提供辅导创作,“国展班”产出的作品基本上投向中国美术家协会带有入会条件性质的“国展”。北京宋庄就有很多“国展班”,它们多以能快速参展取得入会资格为培训目标,以本班的参展数量及入会成绩作为招生宣传的噱头,吸引着全国各地的有需求者来学习。“国展班”的师资能力和教学方法各有不同,一般是按照老师个人的创作特点来教学,有的还请名家上课。学费标准与教学成绩高低不等,有的培训班费用相对比较高,也会出现同行间的竞争现象。
“国展班”这种目的性极强的美术教学培训方式,对美术创作急功近利甚至不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有一定助推作用。在培训中,学员多是使用数码技术制作一比一的喷绘大稿,再用透台描出一张作品来。很多人是为了加入中国美术家协会,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出作品、多参展、快积分、早入会。这样就逐渐形成了行业配套服务,也出现了利益链条。比如,专门有人负责用电脑软件制作电子稿,有人为制作展览初评照片的业务牵线搭桥,初评入围后还有人帮忙画成大画参加复评,这些行为都是以地下交易为特征,是利用学员的功利心赚钱发财。
这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必然会反映在展览上,评选结果一公布,就有作品因违规侵权遭投诉,被举报抄袭或代笔,出了问题后,老师往往躲在幕后,由学员承担后果。目前,工商部门对开设这类美术培训机构的资质能力、审批条件、收费标准等没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学员遇到纠纷也无处说理。此外,地方美协也有所反映,新入会的美协会员不敢参加地方美协组织的公益笔会和学术活动,交予的创作任务也不能完成,实在逼得紧了就又得重新参加“国展班”搞作品。
当前,中国美术家协会的美术展览实行的是照片初评和原件复评的两级评选方法,评选结果具有很强的导向性,研究评委和入选作品也成了相关群体的热门话题。因此,评选一旦出现瑕疵,或者说有问题的作品入选甚至获奖,将会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下一次展览就会有一批相似的作品投稿参评。最糟糕的是,一旦有抄袭侵权作品入选,那将会释放出错误信息,除本人认为这样做是有效的之外,还会有其他人效仿。所以,评选环节的作用至关重要。中国美术家协会的展览评选一般是采用评委投票计分的方法,以得票数确定入选和获奖作品。由于大量作者在研究评委的喜好,揣摩展览评选的标准,跟风式、雷同式的作品越来越多,评选时只能在现有作品中进行挑选,作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遗留的问题进而会影响到下一次展览,导致恶性循环。
法律意识和维权信心
面对种种乱象,如何规范业界生态、强化法律意识、引导健康发展方向显然迫在眉睫。中国的《著作权法》立法比较晚,美术著作权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的法治环境还有待提升和改善,同时,画家普遍专心投入创作,不太关注法律保护问题,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内容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了解不够充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度还比较粗泛,对自己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和使用条件也没有掌握了解,从而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无意识、对自身维权没信心。
维权确实需要投入,无论时间、心力、财力都要有所付出,维权对艺术家的创作生活会有影响,维权成本高和牵扯精力确实让著作权人有心理负担,一旦发现被侵权,不是所有的著作权人都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的画家怕麻烦会不予理睬任其发展,这只能助长歪风邪气。尊严是要靠自己的强大来保护的,法律是权益保障的基本条件,在当今法治社会,画家要有法律意识,树立维权信心,敢于向违法行为宣战,团结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净化提升和谐创作环境做出努力。
山水画家周尊圣系列作品是被抄袭案侵权的典型。行为人长期大量抄袭周尊圣的作品在国内外展览、出版、销售,严重侵害了画家的合法权益。周尊圣聘请了中国美术家协会法律顾问起诉维权,法庭上对方承认了其抄袭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撤下网站上所有侵权作品。走出法庭后周尊圣感慨道:“艺术家站出来维权很有必要,义不容辞是我们的责任。这样做有利于净化行业风气,保护书画产业生态,也是对藏家负责。面对不良风气,如果我们一味姑息纵容,任由假货仿品横行,受害的不仅仅是藏家和消费者,以及我们书画艺术行业的每个从业者和艺术家本人,受到更大伤害的是中国艺术界的整体形象。所以意义重大,维权势在必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孙教授,遇到了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身份被侵权问题,有同姓人故意通过户口改名的手段改成与孙教授同名,在媒体宣传和艺术品市场交易上打着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名号移花接木,造成了名义的混淆,侵害了真会员的名誉和利益。孙教授在济南通过法院起诉开庭判回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所有虚假信息,停止侵权行为。
加强行业自律与维权力度
2015年,中国美术家协会发布了《中国美术工作者自律公约》,希望在美术界树立新风正气,树立好专业画家群体形象,共同坚守自律原则,以高水准形象和高质量的作品进入新时代,接受历史的考验。
中国美术家协会每年要举办大量的美术作品展览,举办展览的组织工作也遇到规范操作和行业自律等法律问题,近些年,中国美术家协会非常重视展览工作的规范合法,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均须法律顾问审查,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做到所有对外合同法律顾问审查前置,没有通过法律顾问审查的展览项目,美协领导不予批准启动。组委会在展览征稿启事中明确了投稿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性。对展览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坚决要求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严格依法办事。遇到合作上出现的违约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中国美术家协会毫不客气地使用法律手段维权,保护美协和画家的利益不受伤害。对展览承办过程中出现的与作者之间的矛盾与纠纷,积极面对并及时果断处理,逐步促进中国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展览活动更加规范合理,更好地提升国家美术展览活动的规范形象和权威地位。
著作权是创作者享有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中国美术家协会长期以来坚决维护美术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高度重视并坚决反对各类展览中的侵权行为。
2010年,中国美术家协会成立著作权维权办公室,对美术著作权开展保护工作。展览评选工作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并设立监审委员会全程监督评选,评选结果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间还与投稿作者签署《承诺书》,承诺其作品为个人原创,不存在抄袭等侵权行为,对在展览中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处理从不手软,发现一起,核查一起。2017年以来,中国美术家协会先后接到对本会各类展览中疑似侵权、违规作品的举报投诉百余件,凡参展作品侵权问题一经核实,均第一时间从展览中撤除。至发稿时间共计查处160余件侵权、违规作品,取消其参展资格,撤销对侵权作者的所有奖励和荣誉。2019年,中国美术家协会发出《关于监督美术展览作品抄袭侵权行为的公告》,展现出杜绝抄袭侵权行为的坚定决心。
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追续权的思考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就是说这个组织被授权以后就以权利人的名义行使著作权的相关权力,比如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应该是社会的发展大趋势,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组织,非常有意义。我国已经有了音乐、摄影、文字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艺术家的著作权保护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美术界还没有成立著作权集体组织,同属图像视觉艺术门类的摄影界已成立了摄影著作权协会。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形成团队保护力量,也形成威慑力,促进了作品的依法规范使用,净化了创作环境,推动了法治建设,使艺术家少遭侵权困扰,由组织代理侵权纠纷,大大减少了艺术家的维权成本,可以集中时间和精力安心创作。建议能提早成立美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追续权在国际上已经有近百年历史,但追续权在中国还没有立法。什么叫追续权,就是艺术家出手的作品升值后再次进入艺术品市场交易时,要从中再拿出很小的一部分利益分享给作者。用法律来确定作者的这份权利,是一件很人性化和有温度的条款,本质上是艺术家的作品升值,艺术家自身不断的艺术追求也在助力市场升值,能让给艺术家一点利益也是对创作的尊重,市场就会趋向合理良性,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应该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但是,目前我国的艺术品市场交易过程中还没有考虑到艺术家的利益,画家的作品在拍卖等市场上升值的利益与画家本人并没有任何关系。
2011年启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时,起草小组经过对美术、摄影界及艺术品市场等反复调研征求意见,在提交给国家相关部门审查的修订案中增加了追续权和公共艺术保护条款,在美术界引起很大反响。这对于艺术家在艺术品市场利益分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