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京SOHO与重庆美全的事闹得沸沸扬扬。其实关于保护建筑物外观设计的案例,保时捷股份公司就曾经起诉过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保时捷中心于2003年12月10日落成,是中国内地首家集整车销售、专业售后服务和全套原厂配件供应一条龙服务的保时捷3S店。该中心建筑与世界各地的保时捷建筑特征一致,保时捷股份公司对该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登记所附作品照片显示该建筑物外部具有如下特征:1、该建筑正面呈圆弧形,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2、该建筑物入口部分及其上方由玻璃构成,位于建筑物正面中央位置;入口部分上方向建筑物内部缩进,延伸直至建筑物顶部;建筑物入口及其上方将建筑物正面分成左右两部分,左侧上方有“PORSCHE”字样,右侧上方有“百得利”字样。3、该建筑物的后面和右侧面为工作区部分,呈长方形,其外墙由深色材料构成,该材料呈横向带状。4、建筑物展厅部分为银灰色,工作区部分为深灰色。
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末在金港汽车公园内建成“泰赫雅特中心”,该建筑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保时捷建筑作品非常相似。其与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外部特征区别在于:建筑物整体下方有约一米高的高台;建筑物左侧弧形下方并非玻璃外墙,且该区域有较大空间,便于汽车停放,建筑物左右两侧均加有栏杆;建筑物的左侧面为工作区部分,与北京保时捷中心展厅与工作区相比呈反向布局;建筑物左侧上方有“泰赫雅特”字样,右侧上方有“TECHART”字样;建筑物展厅部分为灰黑色,工作区部分为银灰色。
保时捷公司认为,泰赫雅特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其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改变其侵权建筑物的侵权特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在相关媒体就其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泰赫雅特公司辩称,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不具有独创性,圆弧形建筑、入口及上方的玻璃等相关特征均是其建筑功能性的表现,属于常见的建筑特征。而工作区外部呈条带状,完全是建筑材料压型钢板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该建筑不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保时捷中心整体采用圆弧形设计,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该建筑的入口将建筑物分为左右两部分,入口部分及上方由玻璃构成;长方形工作区与展厅部分相连,使用横向带状深色材料;该建筑展厅部分为银灰色,工作区部分为深灰色。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征表明,北京保时捷中心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与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前三个基本特征相同,构成近似,侵犯了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的著作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所保护的,应当指该建筑作品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包含的独创成分。未经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与保时捷中心建筑在外观上的相同之处在于:1、二者在建筑物的正面均采用圆弧形设计,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2、二者在建筑物的入口处将建筑物分为左右两部分,入口部分及上方由玻璃构成;3、长方形工作区与展厅部分相连,使用横向带状深色材料。上述第3点相同之处涉及的工作区部分的设计属于汽车4S店工作区的必然存在的设计,其外部呈现的横向带状及颜色,与所用建筑材料有关,并非保时捷中心建筑的独创性成分,应当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泰赫雅特公司主张第1点和第2点相同之处系基于建筑物的橱窗展示功能和节能采光功能限定的特征,不构成该建筑的独创性成分,缺乏事实依据。泰赫雅特公司主张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下方有一个高台、建筑物左右两侧均加有栏杆、其弧形结构的圆弧度不同,两个建筑根本不相同也不近似。但是,就两个建筑的整体而言,如果舍去上述第1点和第2点,整个建筑也将失去根本,因此,可以认定上述第1点和第2点构成两个建筑的主要或实质部分。在此前提下,虽然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下方多出一个高台、建筑物左右两侧均加有栏杆,但是并不能否定二者实质上的近似。因此,泰赫雅特公司的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侵犯了保时捷公司对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享有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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